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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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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如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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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科
 雨花东路1号
 52883432
 南京市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室 雨花西路108号  52410349—8205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谓是成本最低的解除方式之一。


    但是,鉴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将工作做细,尽量做到滴水不漏,才能达到有效运用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时,如下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用人单位运用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举证义务。即:


    1)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2)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


    3)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


    4)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


    5)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


    2、有效的解除时间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 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前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


    3、试用期的考核


    试用期考核即是对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综合考评,试用期考核应当结合员工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对岗位的适应状况、对团队的融合程度、业绩情况、纪律遵守等方面做综合地考察。很多企业都为正式员工制订了考核制度,但在试用期期间的考核制度却重视不够,甚至付诸阙如。试用期的考核结果要么出自主管的主观臆断,要么在试用期结束后草率地给员工一个大致的分数,然后,做出延长、转正或解除的决定。然而,草率的决定,往往都会留下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试用期考核,并建立合法的试用期考核制度,根据录用条件,明确考核范围、考核方式、考核部门、考核等级、考核程序等内容,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并及时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同时,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信息收集,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同时,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并经其签字确认。争取在试用期管理方面做到:用工合法、制度完善、程序公正、执行到位。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用人单位采取此种方式进行裁员需要注意的若干事项:


    一、承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就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实现上述举证责任的方式有很多,通常的做法包括招聘广告中公布的录用条件、入职登记中明确的录用条件、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录用条件等。上述录用条件要想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并且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则必须符合录用条件本身具有合法性以及已向劳动者公示两个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二、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直接解除权,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无需履行通知义务。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该书面通知中应当包括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理由和需要办理的交接手续等内容。


    三、及时办理移转手续。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为劳动者办结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刘毅律师)

  原文地址:http://www.ld12333.com/arcInfo.asp?M_ID=174&A_ID=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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