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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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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名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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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构:国家林业局  法规文号:林护发〔2001〕551号  发布日期:2001-12-17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采集林区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林区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持有《采集证》(见附件1)。《采集证》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由我局统一印制。

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辖区内资源现状,审核本区域内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报我局批准;审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

三、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简明的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四、《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采集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合格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报我局批准。经批准的,由采休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核发《采集证》。

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向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审批。经批准的,由采集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

五、 采集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分别依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六、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在申请《采集证》的同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七、 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采集作业办法对采集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查验,并将查验结果及时报告原批准机关。

以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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