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 农农发[1995]10号
关于发布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的规定,第二届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定通过的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已经我部审核批准,现予发布施行。1983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一) 稻、麦、玉米、高粱、豆类、薯类等作物的种子、块根、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二) 棉、麻、烟、茶、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作物的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三) 西瓜、甜瓜、哈蜜瓜、香瓜、葡萄、苹果、梨、桃、李、杏、沙果、梅、山楂、柿、柑、橘、橙、柚、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咖啡、可可、腰果、番实榴、胡椒等作物的种子、苗木、接穗、砧木、试管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来源于上述植物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植物产品; (四) 花卉的种子、种苗、球茎、鳞茎等繁殖材料及切花、盆景花卉; (五) 中药材; (六) 蔬菜作物的种子、种苗和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蔬菜产品; (七) 牧草(含草坪草)、绿肥、食用菌的种子、细胞繁殖体等; (八) 麦麸、麦秆、稻草、芦苇等可能受疫情污染的植物产品及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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