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区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承办单位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承办单位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承办单位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区主要领导批准。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浦口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浦口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浦口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