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确保公开、公正执法,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 第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度、年度为时段,确定公示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或全文; (二)分解到本机关内的执法机构名称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执法权限; (四)执法条件,执法标准,执法时限; (五)执法范围和职责; (六)各收费机构,还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作为公示内容。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公开身份,外出工作、检查应出示有关证件。
第六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事先将查处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查处案件的程序向社会公布,并向违法当事人耐心宣传,解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
第七条 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有权进行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施事执法权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接受他人物品、徇私舞弊的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 根据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执法监督落实到位,对违示者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违反公示制度相关规定的,由办理具体事务的责任部门领导带领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凡本年度内违反公示制度相关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进行教育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三)年度内违反公示制度相关规定3人次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当年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浦口区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浦口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浦口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浦口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