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树木采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树木采挖、移植、经营、运输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挖树木是指采挖非苗圃内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立木及再生树蔸、树桩。
第三条 树木是特殊的生态资源,造林、绿化原则上应不采挖树木,因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需要,确需采挖树木的,必须在有利于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采挖、运输手续。
第四条 采挖树木,由林木所有者持下列文件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树木采挖申请书;
(二)树木采挖作业设计书;
(三)拟采挖地块的林权证书或林权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树木采挖作业设计书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五条 采挖树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将其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设区的市、省、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二级重点、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或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栽植的树木以及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移植树龄100年以上的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胸高直径28-50厘米(不含50厘米)人工栽植的树木或树龄50-100年(不含100年)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胸高直径28厘米以下(不含28厘米)人工栽植的树木或树龄50年以下(不含50年)非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经营加工再生树蔸、树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采用《江苏省树木采挖申请审批书》进行审批。
第六条 采挖树木申请经批准后,由树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采伐许可证上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采挖树木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树种、数量、规格、时间、地点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挖的树木需要出县运输的,必须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由当事人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移植到苗圃地的采挖树木出圃再次运输,凭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证明或移植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木材运输证。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凭村民委员会证明经基层林业工作站核实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为了便于对采挖树木的统一管理,对苗圃中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培育的绿化苗木,需要出县运输的,胸径5-12厘米(不含12厘米)的应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江苏省苗圃苗木运输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胸径12厘米以上的应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证明书》;依据《证明书》各木材检查站予以放行;未办理《证明书》的限期补办。
第九条 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第十条 禁止采挖下列林种及树木,因特殊需要的情况除外:
(一)特种用途林、国家及省级重点防护林;
(二)生态脆弱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
(四)疫区内危险病虫的寄生树木;
(五)其他需要保护或不宜采挖的树木。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辖区内采挖树木的基本情况,建立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台帐;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加强源头管理,对采挖树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采挖树木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 对采挖国家与省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及具有一定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树木,必须在采挖前一至二年进行切根处理,采挖前应对树木进行适当修剪,保留根幅和冠幅的大小应以保证采挖后存活及正常生长为原则。
第十三条 树木采挖的时间,原则上落叶树种为秋冬落叶后至翌年春季发芽前;常绿树种一般是春季。非种植季节移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按程序上报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采挖树木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由林权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 对于省外途经或运至本省的采挖树木,按起运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树木及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树木采挖作业设计书
2. 江苏省树木采挖申请审批书
3. 江苏省苗圃苗木运输证明书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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