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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服务] “林长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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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交易中心 发表于 2019-6-6 08: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安徽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协调解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这是安徽在全国率先立法规定“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
    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确实大有必要。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业生产常常面临三大威胁:一是森林火灾,二是乱砍滥伐,三是有害生物灾害。在许多地方的森林保护与林业生产中,往往高度重视显性的、突发的森林火灾和乱砍滥伐,而对具有隐藏性、漫长性的有害生物灾害却重视不足,甚至麻痹大意。事实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不仅具有火灾那样的严重危害性和毁灭性,而且在治理上还具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不能不将之提升到足够高的重视程度。
    再者,当前不少地方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可谓形势逼人。如在安徽省,由于安徽地处南北过渡地带,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有害生物种类也很多,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据统计,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造成危害的有159种,造成严重危害的有33种,每年发生灾害的面积在600万亩左右,对林业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实行“林长制”,探索森林资源管理新模式,落实防控责任,提升防控质量,便成了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之举。
    然而,关键问题是,“林长制”如何执行?安徽计划在省、市、县、乡、村全面推开,基本建成五级“林长”体系。据称还要对“林长”实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到位造成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破坏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那么,每级“林长”到底该由谁来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是上级“林长”考核下级“林长”吗?如果是这样,就是一级考核一级的工作思路,看似是在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也可能到头来,问题只由基层“林长”来扛。
    实际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推行“林长制”,不仅要一级考核一级,还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老大难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下一级“林长”所做工作还需上一级“林长”充分支持。只要出现有害生物灾害事件,五级“林长”都应承担一定责任,只不过责任轻重可以有所不同。对五级“林长”的有害生物治理成绩是否满意也当问问老百姓。监督考核结果也要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这才是真实的问责追责。
    还有就是,“林长制”不仅要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推行,还要在防范森林火灾、整治乱砍滥伐工作中实施。如上所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也是两大森林灾害,比如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乱砍滥伐会导致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伤,加剧水土流失、全球变暖等问题。所以,“林长制”仅写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是不够的,在森林资源保护与林业生产中全方位实行“林长制”,才有望筑牢绿色生态屏障,另外,“林长制”也当在全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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